鄂考院﹝2016﹞2号
2016-12-06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学考试自1984年开考以来,充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助学资源,积极鼓励主考学校、具有助学资质的自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为不断提高我省自学考试教育质量、服务我省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为切实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提高自学考试专业开考效率,自2016年起,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实行专业登记制度。为此,我院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管理、社会助学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主考学校、自考助学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登记注册,可以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教考试[1996]9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专业登记”(以下简称“专业登记”)是指经审核备案、登记注册的各类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正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之前,由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向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提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申请,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对其资格审核、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及其他助学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专业登记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规范专业登记程序,注重专业开考效率。
第五条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负责指导全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是专业登记工作的主体。
主考学校负责本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的登记工作,对本校主考专业的助学机构的助学资质进行核查,负责本校主考专业的师资培训和选派、专业教学计划落实的督导工作。
助学机构负责向主考学校提出开展相关专业的助学申请,接受主考学校对相关资质条件的核实,接受主考学校对其助学专业的管理和督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助学类型的生源。
学习服务中心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进行备案或告知,组织或配合主考学校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落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助学类型的生源。
第二章 时间、原则、类型和范围
第七条 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年度登记制,每年3月份之前登记上半年社会助学专业,9月份之前登记下半年社会助学专业。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开展社会助学专业的申报。申报结束后,结合当次注册工作的开展,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当次各主考学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八条 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学历层次分为专科、专升本、本科。
(一)全日制助学类型: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
(二)非全日制助学类型: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历学位)。
助学形式、学历层次、助学类型据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主考学校须结合不同助学形式、助学类型的专业登记对象、生源对象和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开展专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须报经相关主考学校同意。学习服务中心非全日制助学仅限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第十二条 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部属高校、军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全日制助学。
全日制助学专业生源对象:具有脱产学习条件,能按要求参加全日制学习,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参加全日制专升本学习的,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军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学。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助学机构: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学的普通中职中专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的生源对象:专科生源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历学位)生源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公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在读生。
第十四条 主考学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层次必须符合本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和专业层次应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相同或相近专业,专升本、本科层次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专业目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在全国考委备案的本省开考专业清单,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布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网络申报: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办学特色以及登记专业的助学机构等,从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中选择适合开考、符合专业登记条件的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七条 书面材料确认: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确认。材料包括:
(一)申办报告。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提交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的社会助学专业申办报告。
(二)附件材料
1.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2)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3);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4)。
2.非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5)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举办情况一览表》(附件7);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
第十八条 专业登记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师资力量、历年注册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专业登记的确认。
第十九条 公布专业登记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当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当次专业登记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不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当年度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目录内的专业一般不予登记,确需增补目录以外的专业,须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每年的专业登记和新生注册规模及分布、市场需求、助学规范管理需要动态调整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校、助学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专业登记,或存在弄虚作假、随意申报等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年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行为,净化招生环境,诚信办学,促进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平稳发展,办人民满意的自学考试,我校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文件规定开展社会助学工作。
二、本校应承担的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不对外委托其他任何机构、个人。
三、严格按照在省教育考试院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助学形式、助学类型、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工作,不超范围开展自学考试招生,不违规办学,专业登记、学生注册等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四、本校绝不对学生作出不实和违规承诺,绝不做夸大、虚假的招生助学宣传。
五、本校自愿承诺以下事宜:
。
六、若本校在本年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中有违以上承诺条款,将自愿接受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的以下处理:
(一)依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理;
(二)暂停下一年度专业登记;
(三)取消专业登记资格;
(四)提请省教育厅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学考试自1984年开考以来,充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助学资源,积极鼓励主考学校、具有助学资质的自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为不断提高我省自学考试教育质量、服务我省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为切实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提高自学考试专业开考效率,自2016年起,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实行专业登记制度。为此,我院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管理、社会助学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主考学校、自考助学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登记注册,可以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教考试[1996]9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专业登记”(以下简称“专业登记”)是指经审核备案、登记注册的各类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正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之前,由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向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提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申请,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对其资格审核、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及其他助学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专业登记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规范专业登记程序,注重专业开考效率。
第五条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负责指导全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是专业登记工作的主体。
主考学校负责本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的登记工作,对本校主考专业的助学机构的助学资质进行核查,负责本校主考专业的师资培训和选派、专业教学计划落实的督导工作。
助学机构负责向主考学校提出开展相关专业的助学申请,接受主考学校对相关资质条件的核实,接受主考学校对其助学专业的管理和督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助学类型的生源。
学习服务中心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进行备案或告知,组织或配合主考学校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落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助学类型的生源。
第二章 时间、原则、类型和范围
第七条 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年度登记制,每年3月份之前登记上半年社会助学专业,9月份之前登记下半年社会助学专业。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开展社会助学专业的申报。申报结束后,结合当次注册工作的开展,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当次各主考学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八条 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学历层次分为专科、专升本、本科。
(一)全日制助学类型: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
(二)非全日制助学类型: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历学位)。
助学形式、学历层次、助学类型据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主考学校须结合不同助学形式、助学类型的专业登记对象、生源对象和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开展专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须报经相关主考学校同意。学习服务中心非全日制助学仅限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第十二条 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部属高校、军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全日制助学。
全日制助学专业生源对象:具有脱产学习条件,能按要求参加全日制学习,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参加全日制专升本学习的,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军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学。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助学机构: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学的普通中职中专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的生源对象:专科生源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历学位)生源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公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在读生。
第十四条 主考学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层次必须符合本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和专业层次应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相同或相近专业,专升本、本科层次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专业目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在全国考委备案的本省开考专业清单,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布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网络申报: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办学特色以及登记专业的助学机构等,从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中选择适合开考、符合专业登记条件的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七条 书面材料确认: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确认。材料包括:
(一)申办报告。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提交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的社会助学专业申办报告。
(二)附件材料
1.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2)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3);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4)。
2.非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5)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举办情况一览表》(附件7);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
第十八条 专业登记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师资力量、历年注册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专业登记的确认。
第十九条 公布专业登记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当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当次专业登记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不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当年度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目录内的专业一般不予登记,确需增补目录以外的专业,须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每年的专业登记和新生注册规模及分布、市场需求、助学规范管理需要动态调整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校、助学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专业登记,或存在弄虚作假、随意申报等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年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行为,净化招生环境,诚信办学,促进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平稳发展,办人民满意的自学考试,我校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文件规定开展社会助学工作。
二、本校应承担的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不对外委托其他任何机构、个人。
三、严格按照在省教育考试院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助学形式、助学类型、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工作,不超范围开展自学考试招生,不违规办学,专业登记、学生注册等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四、本校绝不对学生作出不实和违规承诺,绝不做夸大、虚假的招生助学宣传。
五、本校自愿承诺以下事宜:
。
六、若本校在本年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中有违以上承诺条款,将自愿接受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的以下处理:
(一)依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理;
(二)暂停下一年度专业登记;
(三)取消专业登记资格;
(四)提请省教育厅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